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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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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继行诉被告葛占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29号 原告黄继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葛占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黄继行诉被告葛占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29号

原告黄继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葛占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黄继行诉被告葛占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