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0124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 负责人郭峰,该行行长。 住所地宁陵县宁阳路88号。 委托代理人尹振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0124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

负责人郭峰,该行行长。

住所地宁陵县宁阳路88号。

委托代理人尹振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梅,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被告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生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李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撤回对李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张庆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