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136号 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