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