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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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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

河南省宁陵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