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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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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崔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以诉请案由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