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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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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锤与张铜锤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张铁锤,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团结,男,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张铜锤,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崔永杰,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30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张铁锤,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团结,男,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张铜锤,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崔永杰,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铁锤与被告张铜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铁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铁锤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张 震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倩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