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张铁锤,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团结,男,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张铜锤,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崔永杰,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铁锤与被告张铜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铁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铁锤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张 震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