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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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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时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 原告时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时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时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

原告时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时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