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时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 原告时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时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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