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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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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建林与刘运动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小字第28号 原告伍建林,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运动,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林诉被告刘运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林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小字第28号

原告伍建林,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运动,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林诉被告刘运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林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伍建林负担。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