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马新峰,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峰诉被告李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9日进行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查无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新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新峰负担。 审判员 张自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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