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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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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甲与路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022号 原告阮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路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甲诉被告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022号

原告阮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路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甲诉被告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甲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