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志刚与金永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小字第38号 原告刘志刚,男,住柘城县。 被告金永敢,男,住柘城县。 原告刘志刚诉被告金永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振涛、书记员王汉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柘民小字第38号

原告志刚,男,住柘城县。

被告金永敢,男,住柘城县。

原告志刚诉被告金永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员杨振涛、书记员王汉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永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志刚诉称:原告于2013年9月3日为被告金永敢所经营的某某宾馆进行装修,于2013年11月2日装修完毕,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15000元,并于2014年1月28日写下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装修款15000元。

经审理查明:于2013年9月3日,原告刘志刚为被告金永敢所经营的某某宾馆进行装修,被告欠原告装修款15000元,于2014年1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金永敢欠原告刘志刚装修款1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偿还所欠装修款150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永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志刚偿还欠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金永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