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小字第29号
被告吕某乙,男,住柘城县。
被告蔡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蔡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
审判员 赵文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