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小字第31号
原告马廷林,男,住鹿邑县。
被告李得义,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林诉被告李得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廷林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廷林负担。
审判员 赵文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