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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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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廷林与李得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小字第31号 原告马廷林,男,住鹿邑县。 被告李得义,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林诉被告李得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廷林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小字第31号

原告马廷林,男,住鹿邑县。

被告李得义,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林诉被告李得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廷林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廷林负担。

审判员  赵文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