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小字第42号
原告金俊敏,女,住柘城县。
被告曹全志,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俊敏与被告曹全志、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俊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俊敏负担。
审判员 杨莹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