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小字第27号
原告翟中法,男,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翟陈伟,男,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占昌,男,住柘城县。
原告翟中法诉被告李占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主审,并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中法及委托代理人翟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占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中法诉称,被告李占昌几年前曾来我店购买干果,经算帐,欠我现金635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着不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大约在两、三年前有过生意上的来往,被告李占昌在原告经营商店内拉走葡萄干等货物,经过双方结算,被告李占昌欠原告翟中法现金6350元,并出具有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济紧张为由一直不还。原告又于2014年初再去催要时,被告表示于当年4月30号前还清,并重新更换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偿还,故起诉到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欠原告货款应予归还,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占昌自收到本判决五日内归还原告货款63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占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文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