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410号 被告杨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贾某某,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王蕴莉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邢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