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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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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410号 原告陈某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杨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贾某某,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410号

原告某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杨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贾某某,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王蕴莉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邢倩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