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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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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桂荣与刘玉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闫桂荣,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玉兰,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桂荣诉被告刘玉兰生命权、健康权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闫桂荣,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住柘城县。

被告玉兰,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桂荣诉被告玉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桂荣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闫桂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林

审 判 员  梁兴福

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国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