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闫桂荣,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桂荣诉被告刘玉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桂荣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闫桂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林 审 判 员 梁兴福 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