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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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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辛欣与王亚非、李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51号 原告马辛欣,女,住柘城县。 被告王亚非,男,住柘城县。 被告李晓,女,住柘城县。 原告马辛欣诉被告王亚非、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51号

原告马辛欣,女,住柘城县。

被告王亚非,男,住柘城县。

被告李晓,女,住柘城县。

原告马辛欣诉被告王亚非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辛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非、李晓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辛欣诉称,被告王亚非、李晓于2014年9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期限6个月,二被告出具的有欠条。在2015年3月9日,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对下欠款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亚非、李晓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的焦点为:原告马辛欣要求被告王亚非、李晓归还借款15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支持。

原告马辛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王亚非、李晓于2014年9月9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王亚非、李晓向原告马辛欣借款200000元,2015年4月归还50000元,下欠150000元;2.马秀敏、李春兰出庭证言,证明被告王亚非、李晓向原告马辛欣借款200000元。

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欠条和马秀敏、李春兰出庭证言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亚非、李晓于2014年9月9日向原告马辛欣借款200000元,其出具了欠条,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2015年4月被告王亚非、李晓归还原告马辛欣借款50000元,下欠150000元,原告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亚非、李晓向原告马辛欣借款200000元,已归还500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马辛欣请求二被告归还下欠的15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亚非、李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马辛欣借款150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亚非、李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张 震

审判员 刘文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