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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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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60号 原告刘某甲,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和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60号

原告某甲,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和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时清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