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60号 被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和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时清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