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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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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颖与汪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66号 原告吕颖,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倩,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颖诉被告汪倩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66号

原告吕颖,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倩,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颖诉被告汪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颖于2015年9月30日以已与被告汪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梁兴福

审判员  刘遗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