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66号 原告吕颖,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倩,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颖诉被告汪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颖于2015年9月30日以已与被告汪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梁兴福 审判员 刘遗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