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067号 原告吴翔,男,住柘城县。 被告李业文,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翔诉被告李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翔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翔负担。 审 判 长 胡 鹏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国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