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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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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翔与李业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067号 原告吴翔,男,住柘城县。 被告李业文,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翔诉被告李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翔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067号

原告吴翔,男,住柘城县。

被告李业文,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翔诉被告李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翔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翔负担。

审 判 长  胡 鹏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国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