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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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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90号 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90号

原告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高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