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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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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59号 原告刘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陈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59号

原告刘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陈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胡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