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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文记与张东峰、张连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28号 原告刘文记,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峰,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连选,男,住柘城县。 被告杨青山,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胜江,男,住柘城县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28号

原告刘文记,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峰,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连选,男,住柘城县。

被告杨青山,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胜江,男,住柘城县。

被告豆宝全,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刘文记与被告张东峰、张连选、杨青山、张胜江、豆宝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已与五被告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文记负担。

审判员  王蕴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