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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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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甲与郭某甲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孟某甲,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郭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以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某甲,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郭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富

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

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