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24号 原告宋庆林,男,住柘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职务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林诉被告柘城县城关镇政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庆林撤回起诉。 诉讼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翠荣 审 判 员 刘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振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