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朱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冉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某甲称,申请人系冉某甲的公公。2012年9月份冉某甲离家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判决:宣告冉某甲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冉某甲,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某某集镇宋杨村杨楼中二组022号,系申请人朱某甲的儿媳。申请人的儿子朱某乙与被申请人冉某甲于2009年结婚,朱某乙于2012年6月份遇车祸身亡,2012年9月份冉某甲离家未归。申请人朱某甲申请宣告冉某甲失踪后,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发出寻找冉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冉某甲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冉某甲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冉某甲的公告也已满三个月,冉某甲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冉某甲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皇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