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394号 原告李春涛,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廷昌,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振勋,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春涛与被告李廷昌、李振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春涛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张 震 审判员 刘文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