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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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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李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2日以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李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2日以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梁兴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