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62号 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甲,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张自柱 审 判 员 余甫友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