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79号 被告程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亮 审 判 员 李雪峰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