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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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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程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程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亮

审 判 员  李雪峰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