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梁秋军,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秋峰,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秋军诉被告梁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秋军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秋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梁秋军负担。 审 判 长 皇永超 审 判 员 董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