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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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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秋军与梁秋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梁秋军,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秋峰,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秋军诉被告梁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秋军于2015年8月4日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梁秋军,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秋峰,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秋军诉被告梁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秋军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秋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梁秋军负担。

审 判 长  皇永超

审 判 员  董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