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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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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莹与朱常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496号 原告李莹莹,女,住柘城县。 被告朱常再,男,住柘城县。 原告李莹莹诉被告朱常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遗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496号

原告莹莹,女,住柘城县。

被告朱常再,男,住柘城县。

原告莹莹诉被告朱常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遗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常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莹莹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份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承诺第二天还款,被告不按承诺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原告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常再未进行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年6月30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8000元至今没有偿还。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未发表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辩权,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认识,被告在2014年10月份左右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第二天偿还。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2000元,余下的8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为此形成纠纷,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莹莹诉被告朱常再欠款8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常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莹莹欠款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常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遗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