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984号 原告梁旭辉,男,住柘城县。 被告宋心良,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旭辉诉被告宋心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旭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旭辉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旭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梁旭辉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