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72号 被告金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凤祥 审判员 杨红旗 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