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474号 原告王粉丽,女,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马立,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粉丽诉被告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粉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粉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粉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粉丽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峰 审 判 员 张景雨 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