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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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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粉丽与马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474号 原告王粉丽,女,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马立,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粉丽诉被告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474号

原告王粉丽,女,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马立,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粉丽诉被告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粉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粉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粉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粉丽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峰

审 判 员  张景雨

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