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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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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金梁与刘磊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09号 原告秦金梁,男,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刘磊,男,住柘城县。 原告秦金梁诉被告刘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09号

原告秦金梁,男,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刘磊,男,住柘城县。

原告秦金梁诉被告刘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金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金梁诉称:2013年被告在新疆和布科赛尔蒙古自治县承包了某某集团六矿的宿舍楼建设,被告找到原告,将该楼的钢筋的人工活包给原告,约定按平方计算工钱。原告遂找工人施工,一个多月原告将此活完工,并交付验收合格,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129680元,被告表示先给原告打张欠条,工程款在2013年春节前全部支付。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在2014年收麦时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下余11968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196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磊未答辩。

原告秦金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12月2日被告刘磊给原告秦金梁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2968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刘磊在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承包了某某集团六矿的宿舍楼工程,后将该工程的钢筋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带领工人完成该项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经双方核算,被告刘磊应支付原告秦金梁劳务报酬129680元。2013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秦金良人工工资拾贰玖仟陆佰捌拾元整,(129680元整),刘磊,2013.12.2”。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刘磊催要此款,被告在2014年6月份支付原告10000元,下余119680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刘磊所承建的工程提供劳务,应依法向原告秦金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劳务报酬款,有被告刘磊向原告秦金梁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原告秦金梁请求被告刘磊偿还工资款11968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金梁(良)劳务报酬款119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被告刘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雪峰

审 判 员  张景雨

人民陪审员  常进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