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755号 原告秦珂,女,住柘城县。 被告邢星,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灵,女,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秦珂诉被告邢星、张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珂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