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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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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珂与邢星、张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755号 原告秦珂,女,住柘城县。 被告邢星,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灵,女,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秦珂诉被告邢星、张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珂于2015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755号

原告秦珂,女,住柘城县。

被告邢星,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灵,女,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秦珂诉被告邢星、张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珂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