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白彦玲与张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白彦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张金富,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白彦玲与被告张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张金富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白彦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张金富,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白彦玲与被告张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张金富以经营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现原告找不到被告的具体地址,无法要回借款,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白彦玲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张金富的地址,经查找,原址无此人,被告张金富的户籍已经被柘城县公安局邵园派出所注销,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的现居住地及联系方式,致使该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彦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