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皇珍珍,女,住柘城县。 被告路秋丽,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单明霞,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珍珍诉被告路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皇珍珍于2015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珍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