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094号 原告苗某某,男,1980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胡厚锋,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1981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秦某某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094号

原告某某,男,1980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胡厚锋,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81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 健

审 判 员  赵卫民

代理审判员  梁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颂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