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094号
委托代理人胡厚锋,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 健
审 判 员 赵卫民
代理审判员 梁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颂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