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2169号 原告蔡某某,女,195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蔡广立,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蔡某某之胞弟。 被告张某某,男,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2169号

原告某某,女,195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蔡广立,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某某之胞弟。

被告张某某,男,现年5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