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2169号
原告蔡某某,女,195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蔡广立,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蔡某某之胞弟。
被告张某某,男,现年5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