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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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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187号 原告许某某,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

河南省权县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187号

原告某某,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某某,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允峰

审 判 员  李 豪

人民陪审员  贾玉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东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