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280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9月10日,汉族,农民,文盲,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某某(仝曾用),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仝某某(仝曾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建琪
审判员 李振江
审判员 尹春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