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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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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280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9月10日,汉族,农民,文盲,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某某(仝曾用),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280号

原告某某,女,1971年9月10日,汉族,农民,文盲,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仝曾用),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仝某某(仝曾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建琪

审判员  李振江

审判员  尹春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