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2119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改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