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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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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2119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权县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2119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改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