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610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民权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关晓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民权县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民权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绍瑞
审 判 员 李改云
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