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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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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小字第39号 原告张某甲,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张某乙,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小字第39号

原告某甲,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张某乙,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崔振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