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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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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2078号 原告刘某某,女,1959年6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甲,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2078号

原告某某,女,1959年6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曹某乙,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被告曹某甲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