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093号 原告古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093号

原告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某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庆勇负担。

审判长  李玉法

审判员  马绍瑞

审判员  李改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