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093号
原告古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庆勇负担。
审判长 李玉法
审判员 马绍瑞
审判员 李改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