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782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46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李长玉,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民权县亿丰服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玉法
审判员 马绍瑞
审判员 李改云 |